(2016)豫13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德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491号原告张德龙,男,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董正国,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16198X。地址南阳市新华路1426号。负责人吴明举,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德龙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4日受理后,查明:原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S331线行驶,与前方自西向东行驶由XX驾驶的豫R×××××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XX负次要责任。原告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气等,2016年2月1日出院,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9357元。2016年3月15日经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形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褚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