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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润光盗窃罪2016刑初2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润光,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润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润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润光至广州市天河区军体院公交车站伺机盗窃作案。随后,当一辆开往白云山制药厂方向的804路公交车停靠该站上、落客时,李润光趁被害人梁某从该车前门上车投币不备之机,盗得其左前裤袋内的小米牌红米NOTE增强版(黑色8G)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4元)。得手后,李润光被当场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润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润光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润光至广州市天河区军体院公交车站,当一辆开往白云山制药厂方向的804路公交车停靠该站上下客时,趁被害人梁某上车投币不注意之机,盗得其左侧裤袋内的小米牌红米Note增强版(黑色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4元),后被告人李润光被伏击民警人赃并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润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的辨认笔录,赃物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润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润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润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润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润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