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绍兴百年王万泰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永、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桑某饮酒后驾驶浙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湖路隧道附近地方倒车时,与章某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以及顾柏明驾驶的浙D×××××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桑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mg/ml。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桑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同时公诉机关当庭增补指控事实,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桑某向司法机关举报绍兴市高新区迪荡盛世名苑2期29幢102室一赌博窝点。同月28日,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将该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朱虹、范淼查获,并已移送起诉。同年2月27日,被告人桑某又举报绍兴市高新区皋埠镇一游戏机厅内设赌博机窝点,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于2016年3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国兵、孙忠桐刑事拘留。另查明,经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述事故中桑某负全部责任,章某、顾柏明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证人章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数据,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陶堰派出所情况说明,王国兵、孙忠桐讯问笔录,拘留证、起诉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某到案后能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因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剑英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有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