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于国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国柱,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国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国柱及其辩护人张嫣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国柱于2015年3月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利用台式电脑及手机,通过互联网购买含有大量淫秽视频的360云盘帐号,并于同年3月30日晚6时许,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360云盘帐号xxxxxxxx出售给刘某某。经鉴定,帐号xxxxxxxx的360云盘内有4845个视频文件内容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淫秽性。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于国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于国柱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国柱无辩解。被告人于国柱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于国柱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晚6时许,被告人于国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内,利用电脑及手机,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将内含大量淫秽视频的360云盘帐号(xxxxxxxx)出售给刘某某。经鉴定,帐号为xxxxxxxx的360云盘内共有4845个视频文件具有淫秽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9日,长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于国柱在2015年3月1日至30日期间多次利用互联网QQ聊天的方式向QQ好友购买和销售“360云盘(淫秽视频)”,从中牟利。2015年3月31日,长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在长春市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115室,将涉嫌多次贩卖360云盘淫秽视频牟利的被告人于国柱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于国柱的自然情况,无前科。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销售淫秽物品所用的桌案工具手机二部(白色OPPO手机和白色酷派手机)予以扣押。4.照片,证实:于国柱在QQ群中为贩卖含淫秽视频的360云盘使用的宣传广告图片;犯罪嫌疑人于国柱通过QQ,从网名“xx、xx”处购买360云盘的帐号、向网名为“少爷♂感恩”的刘某某出售帐号为xxxxxxxx的360云盘的QQ聊天截屏;刘某某手机截屏显示于国柱在QQ群中的名片及其手机下载的帐号为xxxxxxxx360云盘中的内容,于国柱微信名为喜欢你喜欢及其微信号、交易详情显示2015年3月30日向喜欢你的喜欢转帐100元,状态为朋友已收钱;于国柱指认现场照片。5.补充说明,证实:于国柱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中,长春市公安局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办公定鉴定名称为“xxxxxxxx”的360云盘内复制的六块移动硬盘共有4845个视频具有淫秽性,但是“xxxxxxxx”的360云盘内共下载了文件6282个,其中数量矛盾是因为6282个文件中有的文件不是视频文件,有的无法观看,所以最终确定4845个文件经鉴定具有淫秽性。6.情况说明,证实:于国柱涉嫌贩卖隐晦物品牟利案中,公安卷宗第二卷第42页第十行“显示6282个文件,813个文件夹”系360云盘“xxxxxxxx”账号内所有的文件及文件夹的总数;公安卷宗第二卷第128页手机截屏显示的5个文件119个文件夹系360云盘“xxxxxxxx”账号内根目录下的文件及文件夹数量,其中根目录下119个文件夹内包含很多子文件夹,子文件夹中还存有子文件夹及文件。根目录下的文件及文件夹(包括其子文件夹)内共存有6282个文件、813个文件夹。(二)鉴定结论淫秽信息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帐号“xxxxxxxx”的360云盘内有4845个视频文件内容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淫秽性。(三)勘验、检查笔录1.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长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于2015年4月13日对360云盘帐号“xxxxxxxx中的电子数据进行远程勘验检查,提取、固定360云盘帐号xxxxxxxx”中,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在2015年3月30日之前的视频文件,显示云盘内6282个文件,813个文件夹,并对盘中视频进行截屏。2.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于国柱的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于国柱通过手机使用QQ聊天的方法进行360云盘淫秽视频的买卖活动,检查过程中,物品无损坏。(四)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晚6点左右,我在女朋友家上网,我的QQ号xxxxxxxx所在的QQ群“长春顶级娱乐”(群号169768873)里有QQ号xxxxxxxx发广告,内容大概是说“出售360云盘”,云盘里有“AV电影”,而且云盘还是“独立帐号”、“15T”大小等。我就和他私聊了,问他多少钱,对方说一百元,给他汇款之后,他就可以给我一个独立的360云盘帐号和密码。我只要在手机里下载安装一个360云盘应用,利用他给我的帐号和密码登陆进云,就能看到云盘的内容。他给我描述的意思就是存储了很多黄色电影的软件。我买了之后他会给我一个独立的帐号和密码供我使用,对方还承诺帐号永久有效。我问他怎么能给他钱,他就让我加微信xxxxxxxx。我就按照他说的微信号加了他好友,然后通过微信转帐给他一百元钱。他确定收到钱后,用他的QQ号xxxxxxxx给我发了一个360元盘帐号(xxxxxxxx)和密码(xxxxxxxx)。我为了记住,把帐号和密码复制粘贴到了我的QQ签名里了。他给我发过来之后,我就在手机里安装了一个360云盘软件,按照他给我的360云盘帐号和密码登录,发现能够正常使用,也试着播放了几个视频,发现能够正常播放,我就退出了云盘,没再用。360云盘中都是黄色淫秽电影,显示有5个文件,119个文件夹。这119个文件夹每个里面都有几个、十几个、几十个不等的视频。视频内容都是黄色淫秽电影。买到后我没有增加或删减里边的内容,也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初,我对象于国术在我们租住的长春高新区富强小区10栋5单元115室,在互联网上发现一个QQ群,群号我记不住,这个QQ群是专门卖360云盘帐号的。我对象于国柱从其中一个QQ:xxxxxxxx,网名“xx、xx”手里先后买了两个360云盘帐号,第一个帐号xxxxxxxx,密码:789yuzz,花了70元,第二个帐号xxxxxxxx,密码:xxxxxxxx花了80元,这两个云盘帐号里面有很多淫秽视频,之后于国柱就在网上宣传,自己卖360云盘。我知道他卖了3、4个,每个大概卖50元或60元不等。他是通过QQ卖的,买主的QQ号都在于国柱的QQ联系人里面。买主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我不知道。于国柱卖360云盘就是想挣点零花钱,他买卖360云盘的QQ号是xxxxxxxx,密码:xxxx。(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国柱的供述,证实:我的QQ号是xxxxxxxx,网名叫“官人360云盘”,这个QQ号里面有300多个群,就是为了出售淫秽视频用的。我通过QQ群在网上发布出售360云盘(云盘账号内有淫秽色情视频)广告后,群内成员与我进行交易,我就把360云盘存有淫秽色情视频的帐号和密码出售给买方。这些我都是在长春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内利用台式电脑和我的手机进行操作的。2015年3月1日上午10点多钟,我在一个兼职群里看到有人发布信息,问有没有人要淫秽视频的,下面还注明“AV”、“成人电影”及截图的淫秽图片。对方的网名叫“xx、xx”,QQ号是xxxxxxxx,电话号码是xxxx****。我看到信息后我想挣点钱,就和他联系了,当时我用的QQ号是xxxxxxxx,网名叫“xxxx”。我加上他之后问他能不能修改秘密,他说可以,都是独立账号,120元一个账号,我问对方能不能50元一个,对方说不行,我就没买。3月8日我又和对方说想买几个账号,并且想做代理,我就和他讲价,他同意120元5个账号。我要求他先给我发一个账号我先试看一下,对方同意了让我先到百度上下载一个360云盘,然后他给我发了一个账号,我登陆后,里面都是淫秽视频,大概有7、8千个,由于有事我当天没买。第二天我和对方联系,对方说让我用微信钱包支付宝网银的方式给他120元,我就用微信账号给他转过去了。我的微信号是xxxxxxxx,对方的微信号是xxxxxxxx,我付完钱之后他卖给我5个账号,并且把密码给我了,还说下次再买就是150元5个账号。我说行。第二次也是从“xx、xx”那里买了5个账号。每个账号里都有几十个到上百个不等的视频,最多上千个。第一次买的5个账号不记得卖给谁了,都是群里成员。第二次买的5个账号卖给了QQ号229916705网名“阿飞”、QQ号110779466网名为“财主-非凡”、QQ号xxxxxxxx网名“xxxx”、QQ号xxxxxxxx网名为“xxxx”。还有QQ号为xxxxxxxx网名“少爷感恩”,帐号是xxxxxxxx,密码是xxxxxxxx。这些都在我的QQxxxxxxxx的聊天记录里存着呢。其他人记不清了,大约卖给他们都是每个账号100元左右。我的QQ号是xxxxxxxx,网名叫“官人360云盘”,这个QQ号里面有300多个群,就是为了出售淫秽视频用的。我通过QQ群在网上发布出售360云盘(云盘账号内有淫秽色情视频)广告后,群内成员与我进行交易,我就把360云盘存有淫秽色情视频的帐号和密码出售给买方。这些我都是在长春高新区富强小区D区10栋5门115室内利用台式电脑和我的手机进行操作的。我先后共卖出去60多个账号和密码,这些与我从商家购买的账号和密码数量不一致是因为我卖出去的有的是独立账号和密码的,另外多数是同一个账号和密码我卖给了多个不同的人。我把账号和密码绑定到我手机上,他们密码就改不了,他们可以登录云盘同时在线共享,所以我买的和我卖的数量不一致。我一共获利了6000多元,这些钱我都日常花费了。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于国柱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于国柱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于国柱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于国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含有大量淫秽视频的网盘账号,其实施的是贩卖行为,并非传播行为,符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国柱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有被告人于国柱的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于国柱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贩卖内含淫秽视频的网盘账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于国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国柱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少杰审 判 员 吴晓霏人民陪审员 彭文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