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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仁容与李庆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容,李庆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652号原告杨仁容,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庆于,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容诉被告李庆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仁容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