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仁容与李庆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容,李庆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652号原告杨仁容,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庆于,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容诉被告李庆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仁容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