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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刘秀与刘秀、冯芸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刘秀,冯芸芸,李文志,辛丹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65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地:宜城市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委托代理人陈大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职工。被告刘秀,个体工商户,(刘秀农资)。被告冯芸芸,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文志,个体工商户。被告辛丹一,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诉被告刘秀、冯芸芸、李文志、辛丹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文志、辛丹一享有的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文志、辛丹一享有的位于宜城市自忠路物丰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军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