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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尹素芳诉李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素芳,李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48号原告尹素芳,女,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志彬,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素芳诉被告李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素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