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宋长宽诉王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宽,王月东,仇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宋长宽,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告:王月东,男,1982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缺席)被告:仇艳红,女,1988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缺席)原告宋长宽诉被告王月东、仇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长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月东和仇艳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宋长宽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2015年5月11日借款12万元、5月16日借款12.5万元、5月20日借款5万元、6月5日借款31500元,共计326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26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二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公证书,实际上是以签订车库买卖协议的形式作为抵押,原告称用于抵押的车库在借款之前,已经被二被告卖给其他人,故二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长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奕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