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华亭县国土资源局与马明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亭县国土资源局,马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2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亭县城滨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包骞,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马明星,住华亭县神峪乡。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马明星作出的华国土资罚字[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终结。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4年5月30日在动态巡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马明星未经批准,擅自在神峪乡神峪村修建房屋,占用土地1.35亩;当时即给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马明星作出处罚决定:限其在60日之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马明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又未自动履行;现华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明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对其作出的华国���资罚字[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华亭县国土资源局华国土资罚字[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华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国玺审判员 马万荣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