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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李金富与王洪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富,王洪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460号原告李金富,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东板桥村人,农民。被告王洪日,男,50岁,汉族,河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富与被告王洪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建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