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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德贵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杨德贵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957号原告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曾存华。委托代理人:王继飞。被告杨德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德贵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时代永嘉撤回对被告杨德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