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袁重阳与马富、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重阳,马富,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97号原告��重阳,女,1978年12月19出生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董坡村委董坡***号。被告马富,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超,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重阳与被告马富、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