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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袁重阳与马富、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重阳,马富,王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97号原告��重阳,女,1978年12月19出生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董坡村委董坡***号。被告马富,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超,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重阳与被告马富、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