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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忠华、惠立君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712号申请人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华、惠立君、黄根生、蒋红琴、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市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3289.63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6646.5元、执行费人民币239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忠华、惠立君、黄根生、蒋红琴、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惠立君、黄根生、蒋红琴、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资产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7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