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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施立梅与淮安天虹染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立梅,淮安天虹染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134号申请执行人施立梅。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负责人刘兴龙,该合伙企业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施立梅与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施立梅与被告淮安天���染织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6月30日自愿解除;二、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于2015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施立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合计20000元;三、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原、被告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因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施立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追加了淮安天虹染织厂的合伙人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吴云金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奎龙所有的黄河花园17B-11-106房屋和刘兴龙所有的国华御锦园10幢106室房屋,以及张国宁所有的城中花园5-203房屋产权,但以上房屋均设立了抵押权登记,且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施立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奎龙、刘兴龙、张国宁房屋产权,尚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龙、吴云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施立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