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511号原告田某某,临泽县居民。被告甘某甲,山丹县居民。被告甘某乙,山丹县居民。被告孔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