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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511号原告田某某,临泽县居民。被告甘某甲,山丹县居民。被告甘某乙,山丹县居民。被告孔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甘某甲、甘某乙、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