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真、康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李真,康永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575号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杰,经理。被告:李真,住敦化市。被告康永新,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真、康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