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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特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146号申请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宏。被申请人周川川。申请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以其所有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G)向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申请人借款到期后仅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为此,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归还借款人民币81000元,故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G),拍卖价款由申请人在81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外出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致本院对该担保物权的真实性无法审查,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向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