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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洮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龚玉玲与鲍国军因赡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玲,鲍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洮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龚玉玲,女,77岁,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安定镇新兴村。被执行人鲍国军,男,56岁,汉族,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车力乡宏图村。申请执行人龚玉玲与被执行人鲍国军因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国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玉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国军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龚玉玲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