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雪岭诉金巴根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岭,金巴根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000号原告王雪岭,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万家围子屯。被告金巴根那,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宝兴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岭诉被告金巴根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岭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雪岭承担。审判员 白万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美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