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400号原告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甲,女,汉族。被告陈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廖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