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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甲,陈某乙,廖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400号原告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甲,女,汉族。被告陈某乙,男,成年,汉族。被告廖某,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