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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曹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松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赵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