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曹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松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齐赵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