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被告王慧,苏巧,刘小云,张浩东,贾瑞泉,邬泽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高利军,高贵英,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邬泽宇,苏巧,张浩东,王慧,贾瑞泉,刘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871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负责人鲁兰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瑜,女,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军被告高贵英被告恩克被告格日勒其其格被告邬泽宇被告苏巧被告张浩东被告王慧被告贾瑞泉被告刘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被告高利军、高贵英、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邬泽宇、苏巧、张浩东、王慧、贾瑞泉、刘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39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臧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