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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荣星与陈其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星,陈其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578号原告林荣星,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告陈其万,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星诉被告陈其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荣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荣星负担。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建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