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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09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