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092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西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