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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忠被申请执行特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特日格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牧民。被执行人特日格乐,女,蒙古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王建忠被申请执行特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冻结了被执行人特日格乐个人工资账户,已扣划个人工资来偿还本案案款,被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古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