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5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蔡启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蔡启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启国。上诉人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启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盈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