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636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睿华。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郑睿华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移送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39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63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