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2015)琼72财保50号申请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72财保50号申请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码头。法定代表人林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晋顼,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红,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湖路59号帝王国际商会中心22层2201-221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申请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码头作业费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存放于秀英港码头的138个空集装箱箱柜,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存放于海口市秀英码头的138个集装箱箱柜(箱号详见附件);三、申请人海口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附件:138个空集装箱箱号bztnwnrsc4ntlwqcjx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