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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宋学民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民,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8043号原告宋学民,男。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玉春。原告宋学民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学民,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马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学民诉称,2015年,被告所建自来水工程在供水期间,供水管道破裂,发生漏水事故。该自来水漏水将原告的房屋浸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3000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村里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发生漏水,将原告房屋浸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60000元属实,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但是村里暂时无钱给付。原告宋学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照片,证明村自来水管道破裂将原告的房屋浸泡,给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损失的事实。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原告提交的照片能够证明房屋受损的事实,且被告无异议,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自来水管道破裂,将原告宋学民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8组的房屋浸泡,给原告宋学民造成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为受损房屋损失价值为60000元,原告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60000元,被告亦同意赔偿,但暂无钱支付。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自来水管道破裂将原告宋学民的房屋浸泡,给原告宋学民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赔偿原告宋学民经济损失的义务。对原告宋学民要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将原告宋学民的房屋浸泡,并同意赔偿原告宋学民主张的经济损失60000元,对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村里暂时无钱给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四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学民经济损失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808元,被告负担6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