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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赫艳与卢雨龙、任媛、宋志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艳,卢雨龙,任媛,宋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赫艳,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卢雨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任媛,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宋志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赫艳与被告卢雨龙、任媛、宋志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4)红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赫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给付申请人3万元,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人要求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赫艳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郭宝军审判员  郑满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