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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双英与黄涛、谈彦利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英,黄涛,谈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双英。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谈彦利。本院执行的张双英申请执行黄涛、谈彦利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进行了查询,但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