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双英与黄涛、谈彦利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英,黄涛,谈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双英。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谈彦利。本院执行的张双英申请执行黄涛、谈彦利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进行了查询,但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