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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刘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刘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5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熙,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田春光,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道辉,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刘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道辉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承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道辉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