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严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1346号原告:严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某,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与赵某已经和好,严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