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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武某先后至徐州市铜山区汉府雅园小区、康乐园小区等地,物色未上锁电动车,趁无人之际将电动车盗走,盗窃作案十三起,窃得不同品牌的电动自行车,总计价值人民币1769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9月8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上海路67号兰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祁某停放在1单元门口的爱玛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90元。2、201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文泰康城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鹿庆民停放在15号楼4单元门口的绿源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7元。3、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新都家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黄梦娇停放在3号楼3单元门口的荣事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3元。4、2015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北京路汉府雅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安某停放在11号楼2单元地下室通道口的英克莱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5、2015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长江路康乐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张某停放在1号楼2单元楼道口的富士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6元。6、2015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长江路康乐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肖某停放在1号楼3单元地下室202的荣事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7、2015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北京路汉府雅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吕彩云停放在51号楼1单元门口的欧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7元。8、2015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长江路竹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杨梅梅停放在4号楼3单元楼道口的雅迪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9、2015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长江路康乐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禇福建停放在31号单元楼道口的捷马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10、2015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黄河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李某停放在1号楼2单元对面车库口的新大洲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3元。11、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文泰康城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陈益坤停放在28号楼3单元门口的欧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6元。12、2015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北京路汉府雅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刘恒停放在38号楼2单元口的欧派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3元。13、2015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武某至铜山区新区北京路汉府雅园小区,采取上述方法盗窃韦昀汝停放在47号楼2单元楼道的台铃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另查明,被告人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鹿庆民、安某、张某、李某、肖某等人的陈述,电动车购款收据、保修卡,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XX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雨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