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胜诉被告李志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胜,李志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76号原告:孟凡胜,男,42岁。被告:李志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胜诉被告李志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凡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