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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胜诉被告李志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胜,李志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76号原告:孟凡胜,男,42岁。被告:李志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胜诉被告李志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凡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