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李玉杰于2013年9月7日死亡,其女儿刘某某没有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而是继续领取李玉杰的养老金,且伪造了一张2014年4月20日李玉杰的火化收据,之后到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的手续,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刘某某共冒领李玉杰养老金及抚恤金共16387.76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在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李玉杰于2013年9月7日死亡,其女儿刘某某没有及时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而是继续领取李玉杰的养老金,且伪造了一张2014年4月20日李玉杰的火化收据,之后到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的手续,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刘某某共冒领李玉杰养老金及抚恤金共16387.7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上缴至榆树市财政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有人于2016年1月22匿名举报,同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诈骗一案立案。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6年1月22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诈骗国家养老金及抚恤金的事。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扣押赃款16387.76元。4.榆树市殡葬收费专用票据证实,李玉杰2013年9月7日在榆树市殡葬馆火化花费人民币1060元。5.死亡注销证明、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审批表、黑龙江省殡葬行业统一发票、榆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刘某某伪造其母亲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其收到社保局的抚恤金为22441.8元,经核算刘某某冒领抚恤金为16387.76元。6.户籍信息证明一份证实,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7.缴款收据复印件证实,刘某某的赃款已经上缴榆树市财政局。(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母亲叫李玉杰,她生前有社保工资,2013年9月17日去世了,我为了多领几个月社保工资,我就没有给我母亲李玉杰办理死亡手续,没有注销户口及社保工资等手续。我在外边贴小广告上找到一个电话问能不能做假火化票,最后我们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他帮我做假的火化票,上面我母亲的死亡时间为2014年4月20日,然后我拿着假火化票子去派出所帮我母亲注销户口,并到榆树市社保局办理我母亲社保工资手续,把社保局给我母亲的钱支出来了。这事没有别人知道。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