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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成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翔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茂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捷成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翔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茂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捷成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新沙路坣岗大厦*栋1001(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林斌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莉,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龙翔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高新技术工业区福园一路福发工业园**幢第*层东南(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余金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生茂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二工业区**栋*层A。法定代表人:郑海霖。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捷成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捷成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翔鑫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龙翔鑫公司)、深圳市生茂祥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生茂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捷成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涉讼产品的质量标准认定缺乏证据,在明知龙翔鑫公司、生茂祥公司的后续工艺会对涉讼产品的单位面积质量及厚度产生影响,仍采信以成品为检测标的检测报告来认定捷成发公司加工的半成品不合格错误。涉案成品不合格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龙翔鑫公司、生茂祥公司在收货数月且捷成发公司向其催款后才就质量提出异议缺乏依据。龙翔鑫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锐进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进成公司)的退货协议及锐进成公司2014年11月20日的赔偿款收款收据不真实。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10Z铜箔所对应的基重305克、厚度34.3微米是确定的,捷成发公司采用基重为283.4克江铜铜箔生产所承揽的压合板,对造成涉案加工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相应责任。由于龙翔鑫公司、生茂祥公司与捷成发公司在订立加工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1OZ铜箔的基重及厚度,而在压合板的后续加工过程中亦会对铜箔的变薄产生一定影响,二审判决因此酌定双方对业已形成的涉案相关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捷成发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捷成发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捷成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欣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