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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