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3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