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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25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张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妙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