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侯晓光与章培娟、王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71号申请执行人侯晓光与被执行人章培娟、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晓光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7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