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58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伍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敏艳书 记 员 孙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