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928-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万顺经贸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承担受理费2405元,执行费2260元。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我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我院再行立案执行。执行费2260元被执行人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积科代执行员 田 坤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