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杜向向与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向向,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杜向向。委托代理人朱建坤,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原告杜向向为与被告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耿红霞、人民陪审员刘玲参加评议,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向向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向向诉称: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将本人的光大银行卡、建设银行卡、郑州银行卡借给被告使用,并借给被告现金10800元。2015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经过核算,被告欠原告借款76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还款,现在又找不到被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68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被告于2015年10月28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李帅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证据认定规则,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上述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及开庭审理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李帅为原告杜向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广大银行卡(39000元)、建行(15000)元、郑州银行(12000)元,现金10800元,合计76800元(柒万陆仟捌百圆整),李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帅借原告杜向向款共计768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应当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向向人民币7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李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娄本武审 判 员 耿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