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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淑萍与李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萍,李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萍。被执行人李祥山。申请执行人张淑萍与被执行人李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祥山于2015年10月底前偿还原告张淑萍借款2万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偿还借款5000元,剩余15000元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祥山给付了申请人张淑萍借款15000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1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