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4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翠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云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