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26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一层G区。负责人郜姝慧,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平,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屈研,女。申请人张梨,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丽,女,系申请人张梨母亲。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张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2016年2月25日在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签订的银联调2016-003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是:“一、张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所属机构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借记卡,该卡于2015年11月19日在广东茂名ATM发生2笔异常支取,(含手续费)共计人民币五万零八百三十七元六角(50837.6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和张梨确认上述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承担损失的三万五千五百八十六元三角二分(35586.32元),张梨承担损失的一万五千两百五十一元二角八分(15251.28元)。在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向张梨在中国银行开户的卡号账户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三万五千五百八十六元三角二分(35586.32元)。张梨需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之日后,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所属机构办理的卡号为的借记卡进行销户处理。二、鉴于张梨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待案件侦破后,申请人双方有权就各自的损失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安机关追缴并退回的款项数额或是责任人的赔偿数额,按双方承担损失金额的比例分配(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承担70%,张梨承担30%的比例分配)。三、张梨在接到公安机关破案通知或其他通知后,应在当日或次日通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四、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张梨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就该纠纷事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索取赔偿、补偿或主张其他权利。五、申请人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本协议涉及的纠纷全部细节承担保密义务。六、本协议为申请人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双方不再就此追究相关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张梨在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签订的银联调2016-003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张梨在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签订的银联调2016-003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