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徐福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904号原告徐福群,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徐福群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