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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185号原告白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白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白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62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但原告白某又于2016年3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未满6个月,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