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185号原告白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白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白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62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但原告白某又于2016年3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未满6个月,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