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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宋某甲、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宋某甲,宋某乙,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乙,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甲,女,199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省份证号:412827197303056057。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省份证号:412827197107036024。本院在执行孙某甲等申请执行送妞妞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00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