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秦亚东与季晓军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东,季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387号原告秦亚东,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晓军。原告秦亚东与被告季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炳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秦亚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29日、6月10日被告以急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电话催要,被告总是以“马上想法归还”为由搪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季晓军(又名季小军)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0年5月29日被告因在如东县岔河农贸市场经营水产品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份。同年6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同样又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份。被告两次借款均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催要未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未能及时还款,有违诚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应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晓军偿还原告秦亚东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徐炳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搜索“”